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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雲林縣轄內經濟部工業局元長工業區、經濟部工業局斗六工業區、經濟部工業局豐田工業區、經濟部工業局雲林科技工業區、經濟部工業局雲林離島式基礎工業區及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虎尾園區等工業區之事業員工生活產生之廢棄物排出規定」,並自公告日起生效。

刊登日期:2017/6/23
發文日期:2017/6/23
發文字號:雲環廢字第1060022652號
主旨:公告「雲林縣轄內經濟部工業局元長工業區、經濟部工業局斗六工業區、經濟部工業局豐田工業區、經濟部工業局雲林科技工業區、經濟部工業局雲林離島式基礎工業區及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虎尾園區等工業區之事業員工生活產生之廢棄物排出規定」,並自公告日起生效。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公告: 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第二項。一、本縣轄內經濟部工業局元長工業區、經濟部工業局斗六工業區、經濟部工業局豐田工業區、經濟部工業局雲林科技工業區、經濟部工業局雲林離島式基礎工業區及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虎尾園區等工業區之事業員工生活產生之廢棄物,應交由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
二、未依本公告規定排出事業員工生活產生之廢棄物者,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規定,並依同法第五十條規定裁處。